
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怎么处理?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五条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本规定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本规定所称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第二十七条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重复认证.
本规定所称重复认证,是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
(二)密文有误.
本规定所称密文有误,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三)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认证不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
本项所称认证不符不含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
(四)列为失控专用发票.
本规定所称列为失控专用发票,是指认证时的专用发票已被登记为失控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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