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劳务报酬个税申报时,怎样填报有利于纳税公平?
营改增后,劳务报酬、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均为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个税扣缴客户端对"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的"收入"栏填报口径提示为"含税",对"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特殊劳务报酬"的"收入"栏填报口径提示为"不含增值税"(与财税〔2018〕164号规定一致),对"一般劳务报酬"的"收入"栏填报口径未提示是否含增值税,只提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的总额",单从字面"收入的总额"看,可以理解为"含增值税收入",但也容易产生歧义.因此,纳税人取得各类收入同样含增值税的情况下,个税申报时,"收入"栏填报时是否含增值税是不一致的,不能以"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来判断一般劳务报酬等各类所得的"收入"栏填报时是否含增值税,一般劳务报酬的"收入"栏是否含增值税需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收入"栏是否含增值税直接影响"减除费用"的计算结果,最终影响应纳税额.如果税务总局未进一步明确,纳税人选择"含增值税收入"或"不含增值税收入",税务机关都不应该追究扣缴义务人的责任.按"含增值税收入"填报时,"允许扣除的税费"应填报"增值税和附加税费";按"不含增值税收入"填报时,"允许扣除的税费"只能填报"附加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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