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技术服务会计上确认收入,必须交增值税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据此,企业按完工百分比确认技术服务收入,其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收到款项,按完工百分比的当天;未收到款项,但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按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按完工百分比的当天.未开具发票的,按不开票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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