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2-04-01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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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 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皖财会〔2022〕292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2〕7号)要求,深化代理记账行业“放管服”改革,切实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完成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规定要求,认真组织2022年代理记账机构(包含注册地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企业,下同)网上年度备案审核工作。

(一)备案范围。2021年12月31日前,经市、县财政部门审批(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以及已注册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2021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将办公地点迁移至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向其迁入地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

(二)备案日期和方式。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前,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属地审批机关进行年度备案。

(三)备案内容和审核。主要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等。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批机关应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审批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但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四)调整注册账号类型。代理记账机构完成2022年年度备案后,审批机关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系统与子级设置”模块中的“机构账号类型调整”功能,将已完成备案的注册地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代理记账机构的注册账号调整为“自贸区机构账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原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其证书依然有效。

二、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深化代理记账行业“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放宽市场准入,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一)持续推进代理记账行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改革。严格落实《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推进会计行业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皖财会〔2021〕99号),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方式改革。

(二)持续推进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取消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贯彻落实《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皖财会〔2021〕1063号)》,即,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取消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注册地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接受其他单位委托,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开展代理记账业务。

(三)全面推进电子证照的制发与推广应用。在我省去年顺利完成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电子证照制发试点的基础上,2022年底前,要实现全省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电子证照的制发与推广应用,各审批机关要全力以赴,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

审批机关应当落实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快推进建立以日常检查为基础、以行政执法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模式。

(一)推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积极推动建立“证照分离”改革新形势下代理记账行业联合监管机制,与市场监管、税收监管等监管部门畅通监管数据共享渠道,充分运用监管部门共享推送的信息,及时掌握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有关情况,全面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

(二)组织开展代理记账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联合有关监管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无证经营、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具体整治工作通知另行下发)。审批机关要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并推动形成制度化、常态化的长效工作机制。

(三)加大行业监督检查力度。将全覆盖核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重点专项检查、来信来访投诉、其他部门移交的违法行为线索等与代理记账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有机结合,对纳入监管范围的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更加科学精准的监管措施,加强对其承诺内容、资格条件、执业质量、会计信息质量、人员专职情况等方面的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持续加强行业信用监管。建立健全代理记账行业诚信管理体系,对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机构,行政审批部门颁发执业许可证书后,应在6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依法查处虚假承诺、违规经营等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联合惩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且该申请机构今后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取消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后,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由原承担审批职责的审批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要及时掌握新设立代理记账机构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坚决杜绝“不批不管”等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四、切实加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监管与指导

审批机关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财会〔2018〕32号)规定,加强对所辖地区依法成立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进行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

(一)加强业务指导。指导行业协会配合财政部门做好代理记账机构备案,组织行业协会做好日常备案和2022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工作,并及时掌握行业协会发展动态,指导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在行业标准制定、诚信体系建设、竞争机制搭建、服务质量监督等方面的作用,逐步构建政府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管理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支撑的监管格局。

(二)组织按时备案。组织各地区依法自发成立的行业协会,在登记管理机关完成注册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已经在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在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最晚不得迟于2022年6月30日),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属地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包含协会基本信息及变动情况、会员构成及变动情况等)。

(三)严格把关审核。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行业协会,审批机关应对其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可疑基本信息或会员机构信息的行业协会,审批机关应及时对其进行核查确认,对确有存在不实信息的行业协会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五、认真开展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总结与分析

(一)按时报送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合肥、芜湖、蚌埠市财政局要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皖财会〔2021〕1063号)》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对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涉及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的部分条款有关规定情况的中期评估,形成中期评估报告。中期评估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数量变化情况、执业质量情况、工商登记注册信息推送情况、创新监管方式情况、日常监管与检查处罚情况、社会反响情况、改革推进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建议解决方法等,请于2022年5月31日前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

(二)按时报送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各省辖市财政局要根据2021年开展代理记账管理工作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备案的情况,拟制本地区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加强对行业发展的前瞻性研究和数据分析。行业分析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和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围绕“放管服”改革所做的主要工作,以及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并于2022年7月31日前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

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和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请以书面(加盖市财政局印章)和电子方式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人:省财政厅会计处章辉

联系电话:0551-68150196

电子邮箱:2959210380@qq.com

 

 

 

安徽省财政厅
202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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