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皖财会〔2022〕242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规定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2〕5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2021年度报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事务所及其分所年度报备
(一)报备方式与报备时间
事务所及其分所2021年度报备实行网上报备,不需要提供纸质材料。报备网址是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acc.mof.gov.cn)。报备时间为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
(二)事务所年度报备内容
1.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以及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分所管理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的说明;
2.持续符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包括事务所基本情况、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等;
3.2021年度经营情况;
4.事务所国际业务等开展情况及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5.事务所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情况。
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21年1月1日至报备日)。
(三)事务所分所年度报备内容
1.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
2.持续符合分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
3.2021年度经营情况。
二、事务所年度自查自纠报告报备
为建立健全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机制,压实事务所主体责任,2022年1月17日,财政部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管理办法》(财会〔2022〕2号)的通知,事务所应组织学习贯彻文件精神,建立年度自查自纠报告机制,系统梳理业务流程,全面排查风险点,建立健全风险管控措施。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自查自纠报告”模块,每年报备上一年度自查自纠报告,如实、完整、详细反映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间。其中,执业质量情况相关内容可于2022年8月31日前提交,其他内容应于2022年5月31日前提交。
设立分所的事务所,其年度自查自纠报告由事务所总所统一提交,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总所及各分所情况。
三、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及分所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年度报备工作,尤其是新增了“自查自纠报告”模块后,把做好年度报备工作作为提升内部治理(一体化管理)水平、促进事务所增强风险管控能力,提升内部治理水平和审计质量的重要契机来抓实抓细,认真总结经验与不足,真实准确反映全面情况。要安排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负责报备工作,期间,报备业务联系人应保持通讯方式畅通。
(二)规范填写,手续完备。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后按系统规定格式填写报备内容。事务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相关制度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说明等应当由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事务所印章;事务所分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由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和分所负责人联合签章,并加盖事务所及分所印章;事务所提交的年度自查自纠报告应当加盖事务所总所公章、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报备情况简要说明和保单复印件按系统提示进行上传。
(三)口径一致,数据准确。事务所合伙人(股东)的身份证号等基础信息要完整无误;填报的2021年度审计业务收入、出具审计(鉴证)报告数量等涉及业务报备相关同口径数据必须一致;事务所合伙人(股东)、名称、经营场所、事务所分所负责人等报备信息与工商登记信息不一致的,要抓紧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后上报;自查自纠报告中的处理处罚情况必须与行政处罚、行业惩戒记录相符。发现事务所(分所)未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或存在其他问题的,严格按照财政部第97号令相关规定处理。
(四)保证质量,按时上报。事务所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年度报备任务,逾期系统将关闭不予受理。届时,对报备不及时、不完整、拒绝报备或财政报备信息与工商登记信息不一致的,省财政厅将责令限期整改,约谈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或分所负责人,或将纳入注册会计师行业“四类”违法违规行为整治范围。
请各事务所、分所结合本次报备工作认真梳理深化行业改革、加强行业管理、“四类”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工作的意见建议,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基本信息报备”模块“相关附件表”中的“其他补充资料”上传。
联系人:省财政厅会计处章辉联系电话:0551—68150196;
网上报备技术支持电话:010—68553117。
安徽省财政厅
2022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