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额收据入账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发票将不再属于唯一扣税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简单来说,就是支付的费用,对方应交增值税的,必须取得发票;对方无需交增值税的,凭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也是可以扣除的.
《办法》明确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将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办法》在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填写内容、取得时间、补开、换开要求等方面进行详细的规定,有利于企业加强自身财务管理和内控管理,减少税收风险;针对企业未取得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的情形,《办法》规定了补救措施,保障了纳税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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