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府发[2022]1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十五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2-04-20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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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十五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川府发[2022]12号      2022-4-15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十五条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5日

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十五条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2022年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确保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保市场主体稳定就业

  (一)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企业用人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至0.6%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给予稳岗返还,其中大型企业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予以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继续实施企业招用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全额补贴单位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政策。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对受疫情影响严重而停工停产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以培训代替工作的,按国家规定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补助。(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减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对承租省属国有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经营暂时有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微企业,以及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服务性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减免1至3个月房租。对承租省属国有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减免1至3个月房租。支持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的厂房租金,省级财政对示范基地按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加大租金减免力度。(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逗号前为牵头单位,下同)

  (三)加强对企业的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贴息支持。支持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成本,对地方法人银行运用人民银行再贷款资金向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含农户)发放的贷款,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贷款贴息。推动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将担保费率降低至1.5%,财政部门给予保费补贴。(责任单位: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行成都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四川银保监局)

  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扩大就业

  (四)扩大投资创造就业。发挥成南达万高铁、四川时代等700个省重点项目对就业的拉动作用,依托省重点推进项目力争创造就业岗位50万个以上。加大中央和我省以工代赈项目的争取和实施,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岗位,劳务报酬发放比例不低于中央和我省以工代赈资金的15%。(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鼓励引导企业吸纳就业。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大学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落实企业吸纳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政策。(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支持企业招用脱贫人口、失业人员,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对企业扣减有关税费。(责任单位: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六)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支持和规范新经济新业态发展,保障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组织开展免费技能培训,开展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确定快递员最低劳动报酬标准和年度劳动报酬增长幅度。(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省总工会、省邮政管理局等)

  (七)购买基层服务岗位拓展就业。进一步加大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力度,充实未成年人保护、社区为老服务、残疾人福利、城乡社区治理、城乡环境整治等工作力量。(责任单位: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

  三、创新创业带动就业

  (八)加强创业扶持。鼓励脱贫人口、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按每户每年14400元的限额标准扣减有关税费。继续实施疫情期间困难中小企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落实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以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4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等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九)强化创业载体建设。对重要双创基地给予机构编制政策支持。全省扶持100家省级创业孵化基地,每家给予90万元一次性补助。扶持自主创业15万人,带动就业40万人以上。(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编办、财政厅、教育厅、退役军人厅、团省委)

  四、稳定重点群体就业

  (十)重点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加大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力度。(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编办、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等)各地、各部门特别是省属单位要积极提供空缺编制用于公开招录(聘),支持有条件的单位满编运行,提高空编使用率。对空编率较高又不提供空缺编制使用计划的,根据实际情况收回或调剂空缺编制。(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等)全省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要积极挖掘潜力,扩大招工规模。(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委宣传部、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规模扩大至6000人。(责任单位:教育厅、省征兵办,公安厅)

  设立疫情防控应急岗位,招募一批医药卫生类高校毕业生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服务满1年后享受“三支一扶”服务期满人员招聘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三支一扶”“特岗教师”“西部计划志愿者”招募规模不低于6000人。(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团省委,财政厅)

  扩大科研助理岗位聘用规模,对公办高校新增设置科研助理岗位且聘用期不低于12个月的,每聘用1名高校毕业生给予高校1万元奖补。(责任单位:教育厅,财政厅)开发3万个就业见习岗位。组织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16至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就业见习补贴。对年度吸纳见习人员超过200人、留用率超过60%并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就业见习基地,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团省委)

  招录(聘)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得擅自提高门槛,新增岗位重点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并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点地区和经济困难家庭毕业生倾斜。

  (十一)稳定农民工就业。农民工转移就业规模稳定在2500万人左右。进一步完善农民工服务组织体系。提高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支持农村劳动力输出大县成立国有劳务公司。脱贫人口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地区就业的,给予不超过400元/人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选树20个省级“川字号”特色劳务品牌,对每个品牌补助20万元。用好东西部劳务协作、省内对口帮扶机制,确保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和226万脱贫人口就业增收。(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编办、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等)

  (十二)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全省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招工名额的10%用于招录退役军人。(责任单位:省国资委,退役军人厅、省委宣传部、财政厅)对中小微企业招用当年退役的军人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退役军人厅、财政厅)

  (十三)兜底困难人员就业救助。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不低于30万人。(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水利厅、交通运输厅、省林草局、财政厅、省残联)对暂时找不到工作又得不到家庭支持的生活困难外来务工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责任单位:民政厅,财政厅)

  五、优化就业培训和服务

  (十四)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围绕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群体开展各类补贴性培训70万人次。全覆盖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普通高校专升本和研究生招生规模扩大至7万人。(责任单位:教育厅)

  (十五)提供精准就业服务。强化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建立重点企业用工保障制度,设立就业服务专员,提供招工用工、政策咨询、劳动关系协调等服务。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支持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产业园建设,发展区域性、专业性人力资源市场。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组织脱贫人口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3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健全精准、全面、权威的就业失业调查统计分析体系,为防范化解规模性失业风险提供保障。(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

  各地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健全就业工作领导协调机制,明确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加强对本地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投入力度,全面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开展政策宣传,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组织人事部门要将就业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力度,督促相关部门履行职责,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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