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正申报的扩展资料是?
第十八条 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各自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由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照从低原则共同核定.
第十九条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核定的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分别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征求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意见.
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没有重大异议的,即可确定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评定的纳税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研究后予以确定并告知有关各方.
第二十条 省一级或者市(地)一级或者县(市)一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以选择适当方式将A级纳税人的名单予以公告.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向社会提供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查询.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实施动态管理.A、B、C级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形的,即降低为相应的纳税信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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