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誉是否要需要摊销?
按照《财务会计准则第142号一一商誉及其他无形资产》(第142号公报)的规定,商誉自2002年1月1日起不再进行摊销.自采用第142号公报起,企业需要评估商誉是否有耗蚀迹象,并且此后每年都要进行评估.
依据商誉的取得方式,商誉可分为外购商誉和自创商誉.外购商誉是指由于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进行核算而形成的商誉;其他商誉即是自创商誉或称之为非外购商誉.商誉的构成因素是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它们构成一个完整系统,共同反映和影响商誉.由此可见,商誉主要是由一些不可以量化的因素组成的.即使是外购的商誉,其购买价格也不能真正反映其所包含的诸多不可量化的因素.所以商誉不可以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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