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税申报赡养老人是从哪个月开始?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7章第23条规定,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岳父岳母或公婆的费用不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
被赡养人中的年满60岁的父母,仅指纳税人的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或其他法定赡养人.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包括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负有赡养义务的是孙子女、外孙子女.
新个税赡养老人中,通过缴扣义务人申报和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应该选哪个?
第一种,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
扣缴义务人其实就是你的任职单位,由单位(扣缴义务人)申报,可以按月帮你预扣预缴;
这是什么意思呢?如果你申请了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你的任职单位每个月给你发工资时候,会对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进行预扣,税前工资按照条件应纳税额扣除2000元(独生子女)的额度,然后再计算个税,这样的好处是,纳税人当月就能享受到减税福利.
第二种,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
由纳税人在每个纳税年度结束后自行申报办理,次年享受减税福利!这种方式下,同样是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需要由你本人在次年的3-6月份,进行汇算的时候统一进行扣除.
以上就是小编针对【个税申报赡养老人是从哪个月开始?】这个问题进行的解答,希望对您帮助,如果想了解学习更多会计实操、税收实务问题,可以关注“中国会计网”公众号,进入会计实务交流群,免费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