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发票的抵扣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使用规定>的公告》规定:"收购发票应在开具时间所属月份进行核算.属于税法规定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应在开具时间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否则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收购发票应在开具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否则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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