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企业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一、调整完善后的福利企业优惠政策
营业税、增值税: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员的人数定额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数额为3.5万元。
企业所得税:采取成本加计扣除的办法,按企业实际支付给残疾的职工工资加计一倍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福利企业范围
(一)举办部门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内资企业(不含个体经营)。
(二)认定条件
1.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必须达到25%及以上。
2.企业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3.企业依法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4.企业通过银行(包括信用社等开办代发工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支付不低于所在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上述残疾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语言残疾、肢体残疾和智力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8 级)》的人员。残疾证件省内有效。
(三)行业范围: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为从事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业务的企业。
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为生产销售应征增值税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工业企业。但企业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外购后直接销售货物、委托外单位加工货物以及从事商品批发、零售的企业不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行业范围同流转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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