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工作的通知
新人社发〔2022〕26号 2022-06-10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发〔2022〕12号文件精神推进经济稳增长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新政发〔2022〕61号)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范围
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保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具体行业及行业代码附后)。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及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费款期为2022年4月起的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3年3月。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2023年6月底前补缴到位,缓缴的失业、工伤保险费最迟于2023年4月底前补缴到位。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政策
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费款期为2022年4月起的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缓缴的社保费最迟于2023年4月底前补缴到位,期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三、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
加大稳岗返还支持力度,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拓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将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适用范围由中小微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上述两项政策实施条件和期限与《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22〕20号)一致。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新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由企业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发放。此项政策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
四、规范缓缴实施办法
(一)资格认定。申请缓缴的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下同)应符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处于亏损状态等条件。企业所属行业类型原则上以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的行业类型为准。
(二)办理流程。缓缴期限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经营状况出具财务报表或书面承诺书(或线上承诺)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审核缓缴。各地要严格把握政策适用范围和条件,不得擅自扩大范围、降低标准,批准缓缴的企业名单等情况须按月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税务局。
(三)补缴费款。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在补缴期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提醒企业补缴缓缴的费款。
五、简化企业申报流程
缓缴社保费坚持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缓缴一定期限的社保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简化办事流程,大力推行各项政策“网上办”,简化程序,方便企业办理,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对生产经营困难、所属行业类型等适用条件,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出具符合条件的书面承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一次性扩岗补助,要严格规范审核,并按相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后,由社保经办机构直发企业账户。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对作出困难企业承诺但经查不符合条件的,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追缴缓缴的社保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要继续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通过大数据比对,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资金,确保应享尽享。
六、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申请缓缴社保费的企业,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不得因缓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个人权益。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缓缴的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精准把握政策实施范围,规范实施程序,健全审核机制,切实防范风险。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监测,做好资金保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完善信息沟通协调机制,落实缓缴政策的各项要求,确保政策落地见效。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自治区报告。
之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6月10日
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名单及行业代码
农副食品加工业 C13
纺织业C17
纺织服装、服饰业 C18
造纸和纸制品业 C22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C23
医药制造业 C27
化学纤维制造业 C28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C29
通用设备制造业 C34
汽车制造业 C36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C37
仪器仪表制造业 C40
社会工作 Q85
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 R87
文化艺术业 R88
体育 R89
娱乐业 R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