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发布2022年初级会计考试时间及退费申请相关事项公告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2-06-29 11:37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

关于调整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高级资格考试(辽宁考区)相关事宜公告

 

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高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会〔2022〕23号)要求,现将我省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高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等事项通知如下: 

辽宁发布2022年初级会计考试时间及退费申请相关事项公告

一、 考试时间 

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以下简称初级资格考试)于8月1日至7日举行,《初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105分钟,《经济法基础》科目考试时长为75分钟,两个科目连续考试,时间不能混用。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以下简称高级资格考试)于8月7日举行。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及科目
8月1日至7日 8:30-11:30
初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
14:30-17:30
初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
8月7日 8:30-12:00
高级会计实务

二、准考证打印 

1.打印时间:7月25日0:00至8月7日14:30

2.打印方法:在“辽宁会计网”(网址:http://czt.ln.gov.cn/lnkjwsy/)首页右侧“综合服务”项下“初、中级职称考试”和“高师考评”栏目中选择“打印准考证”进行打印。   

3.有关要求:请务必在准考证打印时限内完成准考证打印,逾期未打印准考证人员,将被视为主动放弃参加考试,责任自负。 

三、成绩查询 

1.初级资格考试成绩将于2022年9月10日前公布。高级资格考试成绩于2022年9月30日前公布。届时,考生可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网址:http://kzp.mof.gov.cn/index.jsp)查询。 

2.考试成绩公布后,如考生对分数提出疑义,可向报名所在地财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各地财政部门负责受理,并提供相关科目的明细分值。 

四、退费相关事宜 

(一)退费考生范围 

因考试时间调整无法参加我省2022年度初、高级资格考试的考生,可申请退费。 

(二)退费申请时间 

退费申请时间于2022年7月4日8时开始至2022年7月10日17时结束,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请退费流程  

申请退费的考生登录“辽宁会计网”(网址:http://czt.ln.gov.cn/lnkjwsy/)—辽宁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查看报名记录—登录账号—报名历史记录查询及发票下载—退费—填写退费信息—提交。(由于时间紧急手机APP端无法实现退费操作,请考生在电脑端申请退费。)

(四)退费相关事项 

1.考生一经提交2022年会计初、高级资格考试退费申请后,将无法参加2022年度会计初、高级资格考试。 

2.考生应按照规定如实填写相关信息提交真实有效的退费申请资料,如因考生填报的退费信息错误,导致退款不成功,将无法再次办理退费,也无法参加考试。 

3.考试退费具体事宜由报考所在地财政局负责。具体咨询电话如下: 

  沈阳市考试院 024-22866188 

  大连市财政局 0411-96159 

  鞍山市财政局 0412-2230887 

  抚顺市财政局 024-57573106、57760162 

  本溪市财政局 024-42836632、42836634 

  丹东市财政局 0415-2211237、2211236 

  锦州市财政局 0416-3145813 

  营口市财政局 0417-2838764 

  阜新市财政局 0418-3327147、2824355 

  辽阳市财政局 0419-2289110 

  铁岭市财政局 024-72812070 

  朝阳市财政局 0421-3608136、3608081 

  盘锦市财政局 0427-2830087、2837820 

  葫芦岛市财政局 0429-3113115 

五、其他要求   

(一)考生参加考试时应满足“辽事通”及“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绿码、72小时核酸检测阴性、体温检测低于37.3度以及全程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的要求。考生考前14天内应无国内高、中风险地区、国(境)外旅居史,无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史,考前无发热、咳嗽等相关症状。考生须及时关注并遵守各考区最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要求,积极配合当地考试组织单位的防控工作,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及个人防护。考生若出现不符合考试当天疫情防控要求情况,考点有权拒绝考生参加考试。 

(二)考生应遵守考试纪律,认真备考,诚信参加考试。有关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对违法违规人员进行处理。 

望广大考生周知, 并请相互转告提示。 预祝全体考生取得好成绩!   

 

辽宁会计网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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