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哪些企业是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财税39号公告)第七条明确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从事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允许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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