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会协[2022]39号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检查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2-07-08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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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检查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会协[2022]39号             2022-7-6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经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检查人员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检查人员管理办法》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2年7月6日

  附件: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检查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检查工作,帮助、教育、督促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提高职业道德和执业质量,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查人员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办法》《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分类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综合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查人员,是指符合协会规定的条件,参加协会组织的执业质量检查和专项检查的人员。

  第三条 协会组建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检查人员库,规定检查人员的入库条件,定期维护和更新检查人员信息。

  第四条 检查人员应由职业道德好、专业素质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注册会计师担任,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含执行审计业务、复核、技术咨询)5年以上;

  (二)熟悉会计、审计、税法、企业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理论及实务;

  (三)政治素养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从业记录,从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检查工作。

  第五条 协会从检查人员库中抽调检查人员,参加下列对本市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检查工作:

  (一)执业质量检查;

  (二)分类管理考核评审检查;

  (三)整改情况检查;

  (四)新增合伙人(股东)专项检查;

  (五)投诉举报专案检查;

  (六)其他专项检查。

  第六条 检查人员的选拔采取注册会计师自荐和事务所推荐两种方式,推荐人员所在事务所的分类管理类别应当为A类或B类。

  第七条 协会通过核查了解推荐人员执业情况、组建资格评审小组评审、网站公示等方式,并经秘书长核准后确定入库检查人员。

  第八条 资格评审小组由协会秘书处、专门(专业)委员会等人员组成。协会将推荐人员核查情况提交资格评审小组评审。

  第九条 推荐人员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优先考虑通过检查人员的选拔:

  (一)曾被授予全国、本市注册会计师(会计)行业先进或受到表彰的人员;

  (二)入选中注协行业高端人才的;

  (三)入选协会行业优秀人才库的;

  (四)曾获评为优秀检查人员或优秀检查组成员的。

  第十条 检查人员采取聘任制,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受聘者由协会颁发聘任证书,证书有效期三年。

  第十一条 被抽调参加当期执业质量检查、分类管理考核评审的检查人员,应当参加中注协或协会举办的相关检查工作会议及培训。通过培训掌握检查工作重点、检查方法、检查工作的底稿编制及了解相关检查要求。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的权利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被检查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及相关的内部治理、内部管理制度,业务档案,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与检查相关的资料进行查阅、记录和复印,包括对相关信息系统的查阅和记录;

  (二)对被检查事务所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或发放调查问卷;

  (三)必要时,可将涉嫌严重违规或双方争议较大的业务报告和相关工作底稿调回协会查阅。

  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从事业务检查工作应当保持谨慎态度,发表客观、公正的检查意见。

  第十四条 检查人员的义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持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上海市注册会计师行业检查工作廉政规定》,并在每年度参加检查工作前签署《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检查人员承诺书》;

  (二)服从协会和检查组工作安排,坚守岗位,互相协作,尽职尽责,按时完成任务;

  (三)对检查中了解到的国家机密、事务所及其客户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不得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用途,也不得泄露给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人员;

  (四)与被检查事务所或其所涉检查事项存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十五条 对参加执业质量检查、分类管理考核评审的检查组、检查人员,协会结合各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汇报答辩、廉政纪律等方面进行考核,评选出优秀检查组、优秀检查人员。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参加协会组织的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和专项检查的工作时间,根据《上海市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规定,经协会确认,折算为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

  第十七条 协会应向抽调检查人员的事务所支付适当的检查费用。

  第十八条 检查人员违反本办法及《上海市注册会计师行业检查工作廉政规定》情节严重的,提请惩戒委员会予以必要的行业惩戒,并通报其所在事务所。

  第十九条 聘用期间,发现检查人员出现下列情形的,协会即予以解聘,收回聘任证书,并将其移出检查人员库:

  (一)未持续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未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四)违反《上海市注册会计师行业检查工作廉政规定》的;

  (五)其他应予解聘的情形。

  检查人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在事务所执业的视为自动出库。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6月20日发布的《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检查人员管理办法》(沪会协〔2019〕24号)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检查人员承诺书》

  附件: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检查人员承诺书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本人参加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的 年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被检查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检查、分类管理考评、整改情况核查、新增合伙人(股东)专项检查、投诉举报专案调查及其他专项检查工作(以下简称检查工作)。现就检查工作中的独立、保密、廉洁等事项承诺如下:

  一、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现场检查及后期论证期间与被检查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始终保持形式和实质上的独立,在进行检查工作、发表检查意见时做到客观公正,不因偏见、利益冲突或他人的不当影响而损害自己的职业判断。

  本人承诺,与被检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及其客户存在利害关系时,本人将主动回避。应当实行回避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曾是被检查事务所的股东(合伙人)、注册会计师、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检查工作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

  (2)曾为被检查事务所提供过专业服务或与其存在重要的商业关系;

  (3)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被检查事务所的股东(合伙人)、注册会计师、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检查工作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

  (4)被检查事务所的股东(合伙人)、注册会计师、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检查工作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是本人所在事务所的前高级管理人员;

  (5)与被检查事务所长期交往;

  (6)与被抽查业务项目涉及的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存在利害关系。

  二、保密事项

  本人承诺在检查工作期间及检查工作结束后,履行保密职责,未经协会允许,不将知悉的被检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及其客户的有关信息透漏给任何第三方(包括本人所在事务所及相关人员),也不将上述信息用于与检查无关的用途,不利用上述信息谋取个人利益。本人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检查事务所存在问题的,除检查组代表协会与被检查事务所交换意见外,不以任何方式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本人承诺将载有检查信息以及被检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及其客户有关信息的文件、资料等归集、整理成检查工作底稿,在检查工作结束时将工作底稿交付协会;对于检查过程中形成的除检查工作底稿之外的记录被检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及其客户有关信息的文件、资料等,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在协会工作人员监督下予以删除或销毁。

  三、廉洁自律

  本人承诺,在检查过程中严格遵守《上海市注册会计师行业检查工作廉政规定》,不接受被检查事务所的宴请、款待和住宿安排,不使用被检查事务所安排的交通工具,不参加被检查事务所安排的旅游和娱乐等活动,不接受被检查事务所的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不在被检查事务所报销任何因公或因私产生的费用,不向被检查事务所提出任何与检查工作无关的要求,不参加有被检查事务所代表出席的工作招待,不因外在压力、利益冲突或他人的不当影响损害自己的职业判断等。

  四、违反责任

  本人如违反本承诺,将按照《上海市注册会计师行业检查工作廉政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并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五、生效

  本承诺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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