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工效挂钩计税工资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6]227号 2006-12-31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发[2006]103号)下发后,各级按要求高度重视政策落实工作,保证了广大纳税人按新政策进行企业所得税的预缴纳税申报。但近接部分市局反映,对调整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后工效挂钩计税工资政策适用范围把握不准。为保证汇缴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国家政策的正确贯彻落实,现就工效挂钩计税工资政策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如下:
2006年7月1日调整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后,除国有和国有控股的工商企业、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同意执行工效挂钩计税工资政策的改组改制为股份制的金融保险企业外,其他企业一律不得采用工效挂钩办法。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