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2年度浙江考区会计专业技术初、高级资格考试准考证打印等注意事项的通知
广大考生:
202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初、高级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会计初级、高级资格考试”)即将开始,以下事项请务必仔细阅知:
一、准考证打印
1.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开放会计初、高级资格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为:7月22日-8月7日。为提前知晓考试时间,谨防错过考试,请初级资格考生在7月31日前、高级资格考生在8月6日前下载打印准考证。
2.打印网址: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网址:http://kzp.mof.gov.cn/)——“准考证打印”栏目。
3.打印准考证必须统一使用A4纸打印,无需剪裁,不分正反面,黑白或彩色均可。
4.所有考生的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由财政部全国编场系统在打印准考证前已随机分配确定,不再受理准考证上任何信息的修改申请。
二、考试时间
2022年度会计初级资格考试于8月1日至7日举行,《初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105分钟,《经济法基础》科目考试时长为75分钟,两个科目连续考试,时间不能混用;2022年度会计高级资格考试于8月7日举行。
全国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生须以准考证上的具体考试时间为准: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及科目 |
8月1日至7日 |
8:30-11:30 初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 |
14:30-17:30 初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 |
|
8月7日 |
8:30-12:00 高级会计实务 |
三、考生入场检测要求
考生入场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香港、澳门、台湾籍考生凭有效身份证明);
2.浙江健康码绿码,行程卡绿码;
3.考前48小时内(以报告时间为准)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纸质版、电子版均可),报告须由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服务机构出具;
4.现场测量体温正常(低于37.3℃);
5.若考生的准考证上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与本人身份证不一致,请携带公安部门盖章的身份信息变更的证明材料以及本人户口本。
四、考生防疫须知
(一)全体考生应当提前申请浙江健康码(以下提及的健康码均专指浙江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以下简称行程卡)。考生应做好自我健康监测,避免或减少外出、减少不必要的人员接触,确保考试时身体状况良好。鉴于近期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建议考生在当地应接尽接新冠病毒疫苗。
(二)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1.考试当天健康码非绿码,或行程卡非绿码;
2.未携带考前48小时酸检测阴性证明;
3.考前1个月内被认定为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疑似病例排除者、确诊病例康复者;
4.仍在隔离治疗中的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
5.处于出院后健康随访期的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
6.未完成健康管制措施,居家隔离、集中隔离期、居家健康观察或日常健康监测期未满者;
7.考试当天处于封控区、管控区者;
8.体温高于37.3℃且无法排除新冠肺炎风险的人员。
存在上述情况以外其他特殊情况的,需经考试地卫生健康部门、疫情防控部门(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研判后确定。
(三)考生须打印《2022年会计专业技术初、高级资格考试浙江考区考生健康状况承诺书》(附件1),本人符合参加考试全部条件且同意全部内容后正楷签字,在进入考场时上交1份给监考人员。
(四)考试前,考生应至少提前60分钟到达考点。每次通过考点入口时,应戴口罩有序排队、保持人员间距,接受体温测量和健康码、行程卡、核酸报告、有效身份证件、准考证的核验。对入场时体温不合格者,可适当休息后接受再次测量。凡不具备体温合格、扫码合格等相关条件的,一律不得进入考点参加考试。
(五)考生须自行准备若干个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严禁使用含呼吸阀的口罩),从抵达考点入口起,全程佩戴口罩,并在考点和考场入口处进行手部消毒。
(六)考生须服从考点现场防疫检测和管理,自觉有序从规定通道进入考点的规定区域范围内。如有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出现发热、干咳、乏力、鼻塞、流涕、咽痛、呼吸困难、腹泻等症状,应立即向监考人员报告,并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到备用隔离考场继续考试或转送至定点医疗机构排查。
(七)所有送考、陪考人员及车辆一律不得进入考点。考试期间,考生要自觉维护考试秩序,与其他考生保持安全距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考试结束后按指令有序离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
(八)如有考生不配合考试防疫工作、不如实报告健康状况,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提供虚假防疫证明材料或信息的,将取消考试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由于疫情实时变化,请考生在考前及时关注浙江省防控办发布的最新健康管理措施等相关通知,遵从所报市级考区的疫情防控具体要求,并及时关注各市财政局官方网站或“浙江会计之家”官方网站考试相关疫情防控通知。
附件:1.2022年会计专业技术初、高级资格考试浙江考区考生健康状况承诺书
3.《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