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购进生产设备的同时向外方支付技术专利费是否需要扣缴增值税呢?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第十一条规定,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下列费用或者价值应当计入完税价格:(三)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除规定情形外).
因此,企业购进设备,同时支付给外方的用于该设备的技术专利权使用费,可以参照混合销售的概念,向海关合并申报缴纳增值税,而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纳税人需要注意这种特殊情况,分析中间的构成要素,看是否属于类似混合销售或者说海关审价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情形,不要未经判断,自行代扣代缴增值税,以免既进行了代扣代缴增值税,又被海关审定计入购进设备的完税价格,并征收增值税,导致既被海关代征了进口增值税,又代扣代缴了增值税.
当企业从国外购进设备的同时购买了相应的专利权使用费时,建议企业将使用费与设备一起报关,不要拆分,以免发生双重缴纳的局面.对于一些将设备与使用费故意拆分的涉税建议方案,企业应当慎重采纳,须知:虽然申报自主,但海关税务稽查是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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