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处理是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处理总结如下:
(1)纳税人无论善意还是恶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2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如果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据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在实践中,虚开方往往已经被控制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导致善意取得方难以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因此,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往往不能抵扣进行税额.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再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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