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终止经营损益列报有哪些呢?
财政部以财会[2017]13号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自2017年5月28日起实施.那么在贬值2017年度报表时需要对终止经营利润进行列报,现A公司于2017年3月转让一子公司全部股权,该子公司为集团内独立的业务,处置后集团即不再从事该类型业务,由于业务发生期间在本准则实施之前,那么该子公司2017年1-3月份的净利润在2017年度财务报表中是否应作为终止经营净利润列示?同理,如果在2016年度处置一个子公司(代表一项业务),那么在编制2017年度财务报表时,是否需要对2016年度该子公司的净利润是否应在比较期间列示为终止经营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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