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减免部分房租,但发票已全额开具,帐务怎么处理
如果减免的租金提前收取,减免的部分由出租方退回给承租方的,则需要按退回部分开具红字发票给承租方;如果双方约定减免的租金用于抵减以后期间租金,则不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只需要按照下期实际取得的租金开具发票即可.
免租期间是否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由上可知,不论是个人房东还是单位房东,在免租期间都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减免租金对个人所得税有何影响?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应该由承租方支付租金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免租期间,个人房东因没有取得租金收入,无需进行财产租赁所得的个税申报.但若承租方提前支付租金,而且在支付租金时已经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多缴的税金可以按程序申请退还.
以上就是小编针对【房东减免部分房租,但发票已全额开具,帐务怎么处理】这个问题进行的解答,希望对您帮助,如果想了解学习更多会计实操、税收实务问题,可以关注“中国会计网”公众号,进入会计实务交流群,免费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