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地税发[1998]283号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关法律责任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2-08-11 15:31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关法律责任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武地税发[1998]283号            1998-08-27

各分、县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关法律责任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意见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分、县局对原已办理了地方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要求全面建立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关系,下达《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书》,明确扣缴义务和责任。特别是对原已办理了地方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一定要在98年底前建立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关系面达到90%以上,并对扣缴义务人进行经常性的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使之掌握办税程序,按规定如期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检查发现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或偷税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案件,各分、县局必须坚决查处,并将查处的情况上报市局备案。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08月27日

80+行业真账实操,零基础会计快速上岗!出纳、做账、报税、报表、Excel、财务软件、财务经理七大系列课程
最新资讯
会计考试提醒、政策发布关注微信公众号:
中国会计网
长按保存图片
微信打开扫一扫
报考咨询、进群领资料
免费资料
财税干货
会计表格
财务模板
excel工具
免费课程
考试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