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转让环节征收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告
昆地税发〔2005〕124号 2005-12-26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规定,根据《云南省建设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土资料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地方税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文件的通知》(云建房[2005]571号)、《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云地税发〔2005〕234号)精神,现将昆明市房地产转让环节征收营业税、契税等政策管理问题通告如下:
一、房地产税收相关政策及其调整内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和国家相关税法规定,地方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房地产开发、转让、保有等诸环节,分别征收契税、耕地占用税、营业税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等税收。
(一)个人住房交易中营业税等政策规定
1、个人住房交易中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卖房人(卖方)。
2、自 2005年6月1日起,个人新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售房收入全额征收印花税。
3、个人销售住房,对购房时间的确定,按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日期,以先发生时间为准。
4、自 2005年6月1日起,个人将新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免征营业税。
(二)个人住房交易中契税政策规定
1、购买住房交易中契税的纳税义务人为买房人(买方)。
2、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划分标准适用于契税征管。
3、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调整前的契税,即纳税义务发生在2005年6月1日前,符合原优惠政策的,应该在2005年12月31日前进行契税纳税申报,逾期不申报的,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4、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购房人必须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购房合同等资料才能办理契税完税手续。
(三)个人住房交易中印花税政策规定
一是“权利许可证照”的征税贴花:凡是领取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每件(证)贴花5元;
二是对进行房屋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协议)。采取据实征收印花税的办法,即按合同(协议)所载的交易金额,按照“产权转移书据”0.05%计算征收印花税。
印花税无减免优惠政策,无论其他税种是否征免,印花税都要按上属两条规定计算征收或贴花。
(四)普通住房标准认定标准的管理规定
1、昆明市普通住房标准,按向国家有关部门备案的审批标准执行: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倍以下。
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可以认定为普通住房并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2、已售出给职工的房改房,上市交易时执行普通住房交易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卖房人申报缴纳营业税等应提供的材料
(一)卖房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所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契税完税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销售该房屋时与购买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或其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销售该房屋时向购买方开具的由地税机关监制的销售不动产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五)纳税申报表(四城区暂不要求提供)。
三、卖房人申请办理减免税应提供的材料
(一)卖房人申请办理营业税及其附加的免税手续,应提供下列规定资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所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契税完税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3、销售该房屋时与购买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或其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4、销售该房屋时向购买方开具的由地税机关监制的销售不动产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5、填报:昆明市个人转让(销售)普通住房减免营业税审核表;
6、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收到上述资料后,应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
(二)买房人申请办理契税免税手续,应提供下列规定资料:
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申请免税,提供与政府拆迁管理部门签订的书面协议、本人身份证、新购房屋的购房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等。
四、其他问题
1、国务院办公厅26号文件提出了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一系列措施。对房地产转让环节征收营业税、印花税等税种,调整税收政策是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请广大纳税人理解、支持各级地税部门的征收管理工作。
2、地方税务机关将按照法制、公平、效率原则实行“一窗式”纳税服务,努力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3、房地产税收征管中的其他政策,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咨询。
特此通知。
云南省昆明市地方税务局
200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