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月发票已抄报禁止作废
发票已经认证不可以作废,作废发票要收回原发票所有联次.这种情况下由购买方申请红字发票信息表,销售方根据信息表上的十位数编码进行开具红字发票.
依据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未认证发票不需要做分录,什么时候认证后才做会计分录,当月认证的,会计分录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贷:银行存款/预付账款
当月开具的发票已经认证,还能作废吗
原则上已经认证的发票不允许对方作废.但是实际上有时候在沟通不畅的时候,会出现一方认证一方作废重开的情形.处理办法是,认证方做进项税转出即可.但是发票不能退给对方,对方作废之后没有作废发票在手边,对于税务的发票专项检查需要出具说明.因此这需要购销双方功能协调.
当然还可以让销售方次月开红字发票的方式处理.这种方式非常规范,但是稍稍有点麻烦而已.不过稳妥起见,我建议采用次月红字发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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