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款项到账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答:托收款项的会计分录是:
1、办妥托收手续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银行存款
2、收到银行收账通知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托收款项是托收银行接受委托人(一般是出票人或持票人) 的委托,将跟单汇票或有价单证寄代收行办理托收,在未收妥之前,托收银行对委托人所负的责任。托收银行一经受理托收业务,即构成托收银行与委托人之间的权责关系,但托收结算业务属商业信用,托收银行只有代委托人托收款项的义务,不负代为付款的责任。
因此,"托收款项"只反映代收行将票款收妥划转托收行,或付款人拒付,将单证退回委托人,都属清偿了权责关系,托收银行受理托收业务,在对外寄出物权单据或托收凭证时对委托人所承担的一种"或有负债"。
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有什么区别?
委托收款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主要区别有两点:
1、 委托收款适用范围广泛很多,无论同城,还是异地,均可使用,且不受金额起点限制。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单位,各种款项结算都可采用。而托收承付如前所述只适用于异地企业之间有协议的商品交易,且有金额起点,为10万。
2、 在两种结算方式中,银行的作用也不一样。采用委托收款方式,银行只起结算中介作用,付款方无款支付,只要退回单证就行;拒付,银行不审查理由。而采用托收承付,银行还行使行政仲裁职能,要审查拒付方的拒付理由。
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为:
1、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的,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用制工业企业。
2、结算款项必须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和赊销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该结算方式同城和异地都可使用,既适用于在银行开立帐户的单位和个体经济户各种款项的结算,也适用水电、邮电、电话等劳务款项的结算。委托收款分邮寄和电报划回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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