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人库存手工版企业冠名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2008]566号 2008-12-12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0年11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最近,部分企业因结存发票数量过多,陆续提出要求延期使用手工版自印冠名发票的申请。经研究,为减少企业库存发票浪费,降低纳税人发票使用成本,现对纳税人库存手工版冠名发票的使用问题明确如下:
一、手工版冠名发票的印制审批要严格按照《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2008]336号)的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除电力、自来水、燃气、新华书店、报刊发行行业外)已印制的万元版以上的冠名手工版发票从2009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做缴销处理;千元版、百元版冠名发票不做作废处理,纳入到国税部门仓库做应急发票保留使用,在发放时可根据纳税人用票量控制在10本以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