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自建厂房进项税抵扣如何做账务处理呢?
答:国家税务总局15号公告《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因此,对于营改增后自建厂房进项税抵扣,做账如下:
1、工程领用物资:
借:在建工程-厂房
贷:工程物资
2、剩余工程物资转作企业生产用原材料: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工程物资
3、工程领用生产用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厂房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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