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金印花税会计分录
土地受让方,为受让的土地使用权所缴纳的印花税和契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应该计入"开发成本--土地费用";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应该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受让土地使用权是为了在购入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构筑物再连同土地使用权一起出售,土地使用权与其地上的建筑物一起构成房地产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动产的成本.
因此,为取得土地而发生的税金应该计入成本并应该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土地费用"明细科目.
房地产企业会计科目"开发成本"下设六个明细科目依次为:"土地费用"、"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费"、"基础设施费"、"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
2、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受让的土地使用权,是作为企业自用的生产经营场地.因此,为受让土地使用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各种税费)形成企业的一项无形资产,所以应该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并在规定的使用年限之内逐年摊销.
工程项目开发的费用如何处理?
1、在项目开发中发生的各项直接开发费用,直接计入各成本核算对象,即借记"开发成本"总分类账户和明细分类账户,贷记有关账户.
2、为项目开发服务所发生的各项开发间接费用,可先归集在"开发间接费"账户,即借记"开发间接费"总分类账户和明细分类账户,贷记有关账户.
3、将"开发间接费"账户归集的开发间接费,按一定的方法分配计入各开发成本核算对象,即借记"开发成本"总分类账户和明细账户,贷记"开发间接费"账户.
通过上述程序,将应计人各成本核算对象的开发费用,归集在"开发成本"总分类账户和明细分类账户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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