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的原因
(一)物权的取得:
1、民事行为
2、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 这主要有:
(1)因取得实效取得物权;
(2)因征收或者没收取得物权;
(3)因法律的规定取得物权(如留置权);
(4)因附合、混合、加工取得所有权;
(5)因继承取得物权;
(6)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取得所有权;
(7)因合法生产、建造而取得物权;
(8)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取得物权;
(9)孳息的所有权取得.
(二)物权的消灭
1、民事行为
(1)抛弃;
(2)合同;
(3)撤销权的行使.
2、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
(1)标的物灭失;
(2)法定期间的届满;
(3)混同.
物权的变动,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物权的产生,即物权人取得物权,它在特定的权利主体与不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形成了物权法律关系,并使特定的物与物权人相结合.物权的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的主体、内容或者客体的变更.狭义的物权的变更,仅指物权的内容或者客体的变更.物权的消灭,从权利人方面观察,即物权的丧失,可以分为绝对的消灭与相对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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