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字发票开具错了,是否可以将其作废?
1.填错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未上传的,可直接在开票系统中作废,无需到大厅处理;
2.填错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已上传成功的,应凭纸质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加盖公章)、情况说明(加盖公章)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撤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袭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百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度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问码、号码认证不符"."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可以按照国家税答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文件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就是小编针对【红字发票开具错了,是否可以将其作废?】这个问题进行的解答,希望对您帮助,如果想了解学习更多会计实操、税收实务问题,可以关注“中国会计网”公众号,入会计实务交流群,免费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