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卖方分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入账是不是可行?
不可行。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依据上述规定,分公司没有销售货物,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总公司(销售方)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也属于虚开发票行为,都将会受到处罚。
以上就是小编针对【由卖方分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入账是不是可行】这个问题进行的解答,希望对您帮助,如果想了解学习更多会计实操、税收实务问题,可以关注“中国会计网”公众号,进入会计实务交流群,免费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