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办期取得的发票抬头如何写可以税前扣除?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前发生的支出应属于投资者为投资项目发生的支出,可以作为投资方的合理支出,取得投资方为抬头的发票并申请税前扣除。取得预先核准公司名称后,新设公司进入筹建期,发生的支出应取得抬头为核准名称的发票,并作为筹建期支出处理。
1、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2、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3、同时企业处理筹建期发生的费用时,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4、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5、至于企业筹办期的结束以什么作为标志的问题,一般情况下以纳税人正式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企业筹办期结束;
6、未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前发生的支出应属于投资者为投资项目发生的支出,可以作为投资方的合理支出,取得投资方为抬头的发票并申请税前扣除;
7、取得预先核准公司名称后,新设公司进入筹建期,发生的支出应取得抬头为核准名称的发票,并作为筹建期支出处理;
8、上述关于筹建期结束,还有筹建期间发票抬头规定,目前各地对于筹建期的界定并不完全一致,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区筹建期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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