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报表怎么填
试点纳税人应自2014年12月1日起,按照《办法》第九条规定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对一次性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有困难的,可以选择在2015年6月30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平均分期转出,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应对试点纳税人进项税转出情况进行统计和监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第九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依据上述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北京市从事批发、零售农产品(皮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衣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模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对从事批发农产品的企业将2014年11月30日前的库存农产品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购进农产品,取得收购农产品的普通发票,按11%的税率抵扣,在生产时,按领用的材料,抵扣2%(加计抵扣).
以上就是小编针对【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报表怎么填】这个问题进行的解答,希望对您帮助,如果想了解学习更多会计实操、税收实务问题,可以关注“中国会计网”公众号,入会计实务交流群,免费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