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下列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按156号文件规定进行抵扣:
1、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含156号文件所称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下同);
2、将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3、固定资产为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
4、将固定资产供未纳入156号文件适用范围的机构使用.
已抵扣或已记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上述情形的,纳税人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先抵减待抵扣进项税额余额,无余额的,再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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