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外单位收取的客运费的财税处理?
一般纳税人结算外单位收取的客运费时,如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则按外单位汇来的客运款÷(1+11%)×11%=销项税额,会计处理: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款项——某客运站),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客运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则按汇来的客运费÷(1+3%)×3%=应纳税额。
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某客运站),
贷:主营业务收入(客运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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