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立的企业如何判断是否是小微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假设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财务核算健全,下同),其适用20%优惠税率的临界点是"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如果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将整体适用25%的税率.此类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理解为全额累进税率,其临界点处的税负存在跳跃式上升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应纳税所得额的增长额小于税负增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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