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补收入能否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首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视同销售收入,这里不含查补收入。
所以查补收入是否能作为基数,本人认为分为两种情况:
1.企业自查出来的查补收入,如果主动撤销重新申报,并把查补收入计入销售(营业)收入中,则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在汇算清缴期后撤销重新申报新增的应纳所得税额可定会产生滞纳金。
2.对于税务机关稽查的查补收入,不会存在重新申报的问题,企业的会计处理一般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同时在纳税申报时没有在“销售(营业)收入合计”申报的数据是不可以追加作为所属年度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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