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支出的会计核算和所得税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账务处理,在不违反统一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以不设置相关的会计科目。根据以上规定,笔者认为,对于企业绿化工程,应当分门别类进行核算。对绿化工程中涉及的房产和构建物,按一般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对名贵树种、金额较大的有生命的绿色植物,单独在一般固定资产设立绿化工程明细科目核算。日常发生的养护费,直接计入损益,除计入当期损益支出,应当和固定资产购建一样,在“在建工程”项目中归集成本费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转入固定资产项目核算。企业财务人员应当参照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报企业董事会和类似权力机构审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绿化工程有和一般固定资产相同的一面,又有其独特的属性,尤其是一些名贵树种和金额较大的苗木,因为这类苗木具有“生命力”,它不但具有一般固定资产的增值功能,它的形态、价值还会随着时间流逝不断地增值,这种“生命力”是其特有的属性,有别于没有生命力的固定资产,因此,对于这类特殊的资产,有必要进行单独核算确认、计量和披露,以便更准确地反映企业真实的会计信息,真正体现企业的价值所在。如果没有单独核算确认、计量和披露,全部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容易导致资产流失,企业价值会受损。
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方面:绿化支出的初始计量与会计没有差异,后续维护支出也不存在差异。在扣除计提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对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确定,由于绿化支出的性质和形成的资产同房屋相同,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中的“房屋、建筑物,为20年”确定。如遇到不可抗力、使用不当等,导致资产提前报废,可参照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直接申报扣除或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对有“生命力”的苗木发生的增值,可以和房屋、建筑物一样,在企业处置时,一并计入清算所得,这样一来,可以消除涉税风险,还可以保全资产,有效地防止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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