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发生的征地拆迁排危费用如何做账?
按《企业第6号——无形资产》及其指南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按上述规定精神,结合实践经验,计入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费用支出通常包括(但不限于):
①征地费;
②拆迁补偿费;
③土地平整改造费用;
④税金;
⑤土地开发费(不包括应计入工程项目的开发费用);
⑥与土地征用、拆迁等有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⑦与征地有关的管理费;
⑧应予资本化的利息等。
依据准则规定并结合前述经验,初步判断:
①征地拆迁费通常直接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价值;
②排危费用发生在所征用土地转入无形资产之前的,计入土地使用权价值,发生在之后的,计入当期;
③给政府的工作经费如果属于与征地有关的管理费以及类似性质,计入土地使用权价值,如果是与形成无形资产无关的其他支出,就不应该计入土地使用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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