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节性用工的费用能否计入工薪总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因此,上述单位发生的季节性用工支出,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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