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三流不一致怎么办
什么是"三流一致"
增值税实务中所说的"三流",是指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一致"是指货物、资金、发票的流向必须一致.在涉及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情况下,货物流可能会被解释成劳务流、服务流.
那么,这个内容出自哪里呢?可以追溯到一个很早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其中第一条第三项规定: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但是对于该部分内容的理解,却一直存在争议.一般有两种理解:
1.收款方必须与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方一致.即不管谁支付价款,只要实际收到价款的一方就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单位,那接受这样增值税专票的货物、劳务购买方就可以抵扣进项税.至于,这个钱是购买方支付的,还是委托其他方支付不影响购买方进项税抵扣.
2.第二种理解:付款方必须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的购买方一致.即货物、劳务的购买方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必须是其自己支付款项,如果不是其自己亲自支付,导致名义上支付款项的主体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的购买方不一致,那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则不能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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