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货人与收货人不一致进项税能否抵扣?
首先给大家举个案例:
假设我公司是A公司,经销商是B公司,收货单位是C公司,具体业务是这样的,B公司和A公司签定销售合同,C公司是B公司的客户,A公司的货直接送到C公司,由A公司向B公司开票并收款,请问这种情况有税务风险吗?
解析:
贵公司这种销售行为,真实经济业务发生的一般流程为:A公司将货物销售给B公司后,除收货人与B公司不同外,其支付货款单位和发票名称均应为B公司。B公司购入A公司该批货物后,再销售给C公司,由B公司向C公司开具发票和收取货款。如C公司是真正购货人,也就是收货人,而B公司只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再次销售过程,这时,A、B公司分别存在涉嫌虚开和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而C公司购货货物未取得发票,其成本也不得税前扣除,同时C公司由此也会引起其他涉税事项。
所以通过所述,我们从表面分析贵公司销售货物出现了购货人与收货人不一致,税务机关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开展“票、货、运、款是否相符”的协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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