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沈阳市政协第十五届三次会议将防疫一线物业纳入生活服务享受税收减免的提案[第0573号]的答复
张孟龙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防疫一线物业纳入生活服务享受税收减免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规定,物业管理属于商务辅助服务中的企业管理服务,属于现代服务而不属于生活服务。因此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不在国家税务总局8号公告规定的免税范围内,未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诚如您在提案中所说的那样,在此次疫情防控过程中,物业公司的贡献有目共睹,为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物业公司自愿增加了许多投入,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加大了企业的经营压力。对企业面临的困境我们感同身受,在政策出台伊始,我们便通过各种渠道向上级税务机关请示,希望能够明确物业管理服务适用8号公告的相关执行口径,据我们所知,在全国范围内,有很多物业公司都有此类诉求,国家税务总局已知晓相关问题,在3月12日召开的支持疫情防控税费优惠政策落实视频培训上,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张卫专门回应了该问题,张卫副司长指出,由于税目划分的问题,目前物业管理服务被划入现代服务业税目,不能享受8号公告中生活服务业免税政策,税务总局将会对物业服务行业问题进行研究并加以明确。
我们将密切关注相关政策的更新情况,第一时间把新政策通知到物业管理企业,第一时间辅导企业享受相关政策,支持纳税人渡过难关。
联系人:岳一铭 联系电话:22563096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2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