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程序
1、属于区县和地市级税务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由其审核企业有关资料并派人实地核查.
2、属于省级税务机关决定的行政放可,须有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材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实地核查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制定.
3、区县级税务机关按照决定行政许可的税务机关(含本级)审批的最高开票限额在防伪税控系统中设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管理
1、基本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除另有规定外,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2、特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填开的时间规定.专用发票必须按以下时间要求开具: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委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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