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扣税凭证及账务处理?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进口货物取得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
(3)取得收购凭证或普通发票。
(4)取得运费结算单据。
1、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只能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税额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率为6%或4%,因此只能按6%或4%来抵扣进项税。如果一般纳税企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的项目之间逻辑关系有误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进口货物完税凭证
企业进口货物必须交纳增值税,其交纳的增值税在完税凭证上注明。企业以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为扣税和记账的依据。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的,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只准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单位抵扣税款。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
3、收购凭证
根据现行规定,在四种情况下,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一是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二是凭取得海关完税凭证注明的税额抵扣;三是凭证取得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计算抵扣;四是凭购买方即纳税人自行开具的收购凭证,即收购发票注明的金额计算抵扣。抵扣的条件包括
(1)必须是免税农业产品。
(2)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3)必须依法取得和正确使用收购发票。农产品的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和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
(4)必须验收入库或支付货款。
(5)必须健全会计核算并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4、运费结算单据
一般纳税企业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以及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代垫运费除外),根据经批准使用的运费结算单据所列运费金额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按照计算出的进项税额作为扣税和记账的依据。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这里:
(1)运费结算单据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
(2)运输的起点和终点必须满足“货物起运地为销货方所在地,终点为购货方所在地”的规定;
(3)运输金额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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