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投资成立子公司可以全额开具发票吗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2-12-27 20:43

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投资成立子公司可以全额开具发票吗

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投资成立子公司可以全额开具发票吗

例:A房地产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以10000万元获得某地块土地使用权,2018年评估后以20000万元作为出资成立子公司B公司(同样为房地产企业及一般纳税人).问:A公司如何缴税开票?B公司如何进项扣除?

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实质是以土地使用权获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属于财税〔2016〕36号文第十条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缴增值税.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4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即转让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A公司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差额扣除,应缴增值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土地使用权的原价)÷(1+5%)× 5%.=(20000-10000)÷(1+5%)×5%=476.20万元.

这个问题不难,因为有明确的税法规定.

有争议的是A公司如何开票,是按差额开票还是全额开票?

B公司如何进项抵扣,是按A公司差额纳税476.20万元进项扣除,还是按全额开票全额扣除,按20000÷(1+5%)×5%=952.38万元进项扣除?

我的认为是A公司应该全额开票,进项发票952.38万,子公司B公司按全额952.38万作进项扣除,而不是A公司差额纳税的476.20万.依据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中 "四、增值税发票开具"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根据以上政策,说明只有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才能使用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差额开票功能,除此之外,均不得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功能,可以全额开票.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目前仅"转让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可使用该功能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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