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账款如何扣除增值税金额?
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销售价格都是不含增值税金额的,所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文件,明确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明确了除免征增值税外,上述四个税种的成交价格、收入不含增值税,但没有明确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是否包含增值税。其实没有明确也没有问题,因为从会计处理来看,企业应交增值税的应税收入形成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后,会按照新老项目确定增值税适用税率将增值税金额扣除出来。但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收账款既没有形成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也没有构成增值税纳税义务(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发生应税行为的时间为销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那么,预收账款含多少增值税呢?到目前为止,国家税务总局还未明确。
但对于土地增值税来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这里的“应预缴增值税税款”,是按不含增值税金额的预收款×3%来确定。
那么,这个文件对于企业所得税是否有效呢?从理论上来看,法理是相通的,不含增值税的预收账款金额,理应等于预收款减去应预缴增值税税款;从实际操作来看,国家税务总局不可能将该不含增值税的预收账款金额在不同的税种里有不同的规定,不可能确定为:不含增值税的预收账款金额=预收账款÷5%或11%。所以,我们在执行中不要套文件,而是套法理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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