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方法相关问题的公告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3-01-06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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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方法相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7号          2022-12-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现将四川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方法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规定的纳税人。

  二、本公告所称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行业排放系数、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计算方式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四川省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公告2020年第1号)执行。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对抽样测算方法进行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测算方法执行。

  三、第三产业的小型排污者,其应税水污染物当量数计算公式为:

  应税水污染物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月)÷污染当量值

  四、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能够确定用水量的,应税水污染物当量数计算公式为:

  应税水污染物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月)÷污染当量值

  无法确定用水量的,应税水污染物当量数计算公式为:

  应税水污染物当量数=病床数÷污染当量值

  五、施工扬尘应税大气污染物当量数计算公式为:

  应税大气污染物当量数=扬尘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六、核定计算环境保护税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污染物当量数×具体适用税额

  七、纳税人在填报《环境保护税税源明细表》的计算方法时填写“抽样测算”,主管税务机关据此确定纳税人适用核定计算方法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对纳税人采用核定计算方法有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提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并依据复核结果进行调整。

  八、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规定填写《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和《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九、纳税人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变更说明和相关材料,重新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自变更后次月起,按照新的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十、兼营多种行业的纳税人应按照每一行业对应的污水排放系数分别核算应税水污染物当量数和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污水排放系数。

  十一、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2年12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方法相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方法相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发文背景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方法相关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将于2022年12月31日到期。为了延续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方法,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在我省顺利实施,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对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方法的适用对象、计算方法、程序要求、兼营行为处理和施行时间等进行了明确。

  (一)《公告》第一条明确了适用对象。即不能按照自动监测数据、监测机构监测数据、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环保税纳税人。

  (二)《公告》第二条明确了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行业排放系数、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计算方式的执行依据。

  《环保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公告》中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行业排放系数、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计算方式依据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四川省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以下简称《抽样测算方法》)执行。

  (三)《公告》第三条和第四条明确了第三产业小型排污者的应税污染物当量数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公告》中所指的用水量依据水费缴费单据或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量设施确定,污水排放量、行业排放系数依据《抽样测算方法》执行,污染当量值按照环保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确定,具体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能够确定用水量的依据用水量计算,不能确定用水量的按照病床数计算。

  (四)《公告》第五条明确了施工扬尘的应税污染物当量数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公告》所指的污染当量值按照环保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的一般性粉尘确定,具体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9元。施工扬尘的产生系数和削减系数,依据《抽样测算方法》执行。一次扬尘削减系数按照达标控制措施累计扣减。二次扬尘削减系数按照达标控制措施扣减,若同时采用两种达标控制措施,按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削减系数扣减。

  (五)《公告》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分别明确了纳税人申报和应税污染物计算方法发生变更时的程序要求。

  (六)《公告》第十条明确了兼营行为的征税方法。

  根据《抽样测算方法》按照不同行业分别确定污水排放系数的规定,《公告》明确兼营行为按行业分别适用污水排放系数,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污水排放系数。

  三、其他规定

  《公告》第十一条明确了施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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