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废止《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财会〔2023〕2号 2023-01-10
各州、市财政局,省级各部、委、办、厅、局,省属各企业集团公司,各金融保险公司,省属各高等院校,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令第722号)要求,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云财会〔2012〕77号)予以废止。
本通知自2023年2月11日起实施。
云南省财政厅
2023年1月10日